(2016)豫0184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喜周与白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周,白喜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4民初1654号原告张喜周,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丽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喜建,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于郑州监狱服刑。原告张喜周诉被告白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慧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喜周的委托代理人赵丽静,被告白喜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喜周诉称,2012年7月20日、2013年5月1日被告分别截扣原告土地补偿款1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新郑市中心城区管委会调解,被告白喜建先后偿还借款82745元,下余借款10725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7255元。被告白喜建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在没有能力返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2013年5月31日,白喜建分二次向张喜周借款190000元,并出具有借据二份,内容分别为:“借据2012年7月20日今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圆整¥100000元此据借款用途说明:借喜周本人款借款人白喜建”;“借条今借喜周现金玖万元园整白喜建2013年5月31日”。后经新郑市中心城区管委会协调,白喜建返还借款共计82745元,下余107255元尚未返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白喜建向张喜周借款190000元,有其给张喜周出具的借据为证,据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扣除白喜建已返还的82745元,下余借款107255元,白喜建应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喜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喜周借款107255元。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收取1222.5元,由被告白喜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李慧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悦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