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春杰与陶克进、杨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杰,陶克进,杨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961号原告:杨春杰,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付志国,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克进,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被告:杨素华,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杰诉被告陶克进、杨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克进、杨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春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杰撤回对被告陶克进、杨素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春杰承担。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鸽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