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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3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沈成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孙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成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孙文,孙正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3395号原告沈成英。委托代理人冯小飞,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89号。法定代表人崔桂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炜,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文。被告孙正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成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孙文、孙正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成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成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花负担。审 判 长  陈顺元人民陪审员  黄洪祥人民陪审员  端 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虹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