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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韩迎春与郭玉清、吕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韩迎春,女。被执行人郭玉清,男。被执行人吕志飞,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迎春与被执行人郭玉清、吕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韩迎春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立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