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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立桥与李建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630号原告:朱立桥。被告:李建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6号。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立桥诉被告李建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桥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树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