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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影霞、林锦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影霞,林锦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容础超,局长。被执行人李影霞,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2167。被执行人林锦泉,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338。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锦泉、李影霞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卫征决字(2015)01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473号《行政裁决书》,两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26528元。但因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林锦泉、李影霞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卫征决字(2015)01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473号《行政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毅明审 判 员  曾国亮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