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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刘占与山东瑞能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山东瑞能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215号原告刘占,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瑞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马鞍山路2号南郊宾馆东二楼206室。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诉被告山东瑞能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刘占负担。审 判 长  高立新审 判 员  杨志芳人民陪审员  国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文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