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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刑更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冯某犯窝藏、包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刑更00033号罪犯冯某,现在桐乡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嘉桐刑初字第8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被告人冯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浙嘉刑终字第40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桐乡市看守所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冯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某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罪犯个人改造总结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即减为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锷青审判员  梁建琴审判员  张 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靖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