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燕华,泰州市千姿婚礼业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泰开民初字第0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缴,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李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卫平代理审判员 顾连凤代理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