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3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礼斌与黄小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礼斌,黄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3395号申请执行人王礼斌。被执行人黄小菊。申请执行人王礼斌与被执行人黄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黄小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礼斌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分别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和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650元。因被执行人黄小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礼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37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小菊债务较多,暂无现金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黄小菊与沈汉忠、沈国华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惠南镇城南路41弄6号602室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尚有银行贷款未清偿,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暂不处置。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权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黄小菊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王礼斌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83725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朱汉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群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