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鸿祥诉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鸿祥,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2501行初5号原告张鸿祥,男,1942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个旧市。被告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个旧市金湖南路73号。法定代表人杨进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章惠,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鸿祥诉被告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鸿祥于2016年4月18日以其所有的不动产坍塌至今已超过二十年,不再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鸿祥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损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鸿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鸿祥负担。审 判 长 杨 敏人民陪审员 黄映红人民陪审员 李瑞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思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