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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光跃与简先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跃,简先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124号原告李光跃,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简先知,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跃与被告简先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光跃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光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跃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杰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