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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王亮与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51号原告王亮。委托代理人王成明。被告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与被告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伟涛人民陪审员  于文军人民陪审员  隋本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