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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费某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362号原告费某某,女,汉族,娘家住临夏县。被告管某某,男,汉族,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钱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