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谢雪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谢雪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61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花兜开发区清远。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洁连,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欢,公司职员。被告:谢雪银,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号码:×××2145。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谢雪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广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嫣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