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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任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668号原告陈某,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考县。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任某,又名任云,女,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宋刚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陈某苏诉被告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新超、被告任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刚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农历1月6日订婚,当天给付被告现金66000元,被告返还6000元,农历2月2日抄好时,给被告4000元。后被告打工期间又借原告1000元。2016年初,在买三金时,双方发生矛盾。故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5000元。被告任某辩称,原告给付的彩礼数额是事实,但是原告提出退婚,按农村习俗彩礼不应退还,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农历1月6日订婚,当天给付被告现金66000元,被告返还6000元,201农历2月2日抄好时,原告给被告现金4000元。后被告外出打工,原告给被告汇去1000元。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5000元。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任某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被告任某返还原告彩礼45000元为宜,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彩礼45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251元,被告任某负担4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随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苗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