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胡殿国与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殿国,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胡殿国,男,汉族,住德令哈市。被执行人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浦西支行账户的存款6597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海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