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任俊林与杨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林,杨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5148号原告:任俊林,农民。委托代理人:陆晓静,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红军,工人。原告任俊林与被告杨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俊林及委托代理人陆晓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红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俊林诉称:我自营轮胎销售业务,2014年4月开始,双方约定由我为被告供应轮胎,我负责将轮胎送到被告指定的地点,数量以实际供货量为准,单价按市场价协商,凭送货单及时结算。协议达成后,我按被告要求将轮胎送到被告指定的地点,货款合计116400元,被告给付我货款26400元,下欠90000元。被告于2015年3月6日为我出具了欠条。要求被告给付我货款90000元及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红军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任俊林经营轮胎销售业务,未办理营业执照。原告任俊林与被告杨红军曾有过业务往来,2014年4月份被告杨红军找到原告任俊林,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任俊林为被告杨红军供应轮胎,原告任俊林负责将轮胎送到被告杨红军指定的迁安市马兰庄镇南山铁矿,数量以实际送货量为准,单价按市场价计算,最后凭送货单结算。协议达成后,原告任俊林按被告杨红军要求数次将轮胎送到了迁安市马兰庄镇南山铁矿。截止到2014年9月份原告任俊林未再为被告杨红军供货,期间共产生货款合计116400元,被告杨红军于2014年年底给付原告任俊林货款26400元,还欠90000元未给付。被告杨红军于2015年3月6日为原告任俊林出具了欠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红军于2015年11月4日给付原告任俊林货款5000元。原告任俊林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将诉讼请求变更为85000元,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杨红军拖欠原告任俊林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给付。原告任俊林所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俊林货款8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杨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俊荣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红霞附:参照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