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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民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2017)辽10民终349号荣兴公司诉恒大勇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阳市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民事判决书{C} (2017)辽10民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市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哲周,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勇,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田伟,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阳市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勇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00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哲周、恒大勇的委托代理人田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阳市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恒大勇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辽阳市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定对被告的赔偿数额。 一审法定认定事实,恒大勇于2013年5月26日经人介绍到辽阳市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地从事力工工作,日工资100元。2013年8月7日恒大勇在工作中受伤,入住辽阳市中心医院住院802天,住院医嘱休息两周,辽阳市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36884.70元。2014年8月13日恒大勇经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月29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恒大勇应得一次伤残补助金34800.00元(100.00元/天×21.75天×16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2200.00(100.00元/天×21.75天×24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费66942.72元(2015辽阳市社会月平均工资4183.92元/月×16个月),误工费26100.00元(2175.00元×12个月),护理费40100.00元(参照辽阳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护理费按每日50.00元计算,50.00元/天×802天)、伙食补助费40100.00元(50.00元/天×802天),报销医疗费36884.70元。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恒大勇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应按法律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根据辽阳市工伤保险规定,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按工伤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183.92元作为计发基数。误工费应当根据恒大勇的实际收入,按法律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误工时间不超过12个月。护理费,应依据参照相关规定每天按50元计算。伙食补助费每天按50元计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关于贯彻实施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0]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辽阳市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恒大勇一次伤残补助金34,8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2,200.00、一次性医疗补助费66,942.72元、误工费26,100.00元、护理费40,100.00元、伙食补助费40,100.00元,医疗费36,884.7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0元,由辽阳市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恒大勇因本案工伤事故应享受的误工费为58,072.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19,646.00元。 本院认为,恒大勇在工作中受伤,应依据其伤残等级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辽阳市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恒大勇的伤残等级认定错误”的抗辩理由,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此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恒大勇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8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2,20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6,942.72元、误工费58072.50元、护理费40,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49.00元及医疗费36,884.70元。 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之规下,判决如下: 变更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00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为,辽阳市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恒大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8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2,20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6,942.72元、误工费58,072.50元、护理费40,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49.00元、医疗费36,884.70元。 二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辽阳市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都 伟 代理审判员  徐莲凤 代理审判员  高 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