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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2民再3号原审被告北海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审原告梁伟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开群审 判 员  郑喜成代理审判员  武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