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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培刚与北京泗仟村文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刚,北京泗仟村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814号原告李培刚,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泗仟村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大街394号B地块综合性商业街3层2号楼310。法定代表人袁中成。原告李培刚与被告北京泗仟村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仟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秀文、王秋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培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仟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培刚起诉称:被告于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委托原告印刷制作朝阳方志报,现拖欠印刷制作费用16000元(2013年第1期、2期、3期、4期、10期,每期2000元;11期、12期,每期3000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印刷制作费用1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泗仟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李培刚与泗仟村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2013年7月31日,泗仟村公司出具一份《说明》,载明:“今泗仟村给朝阳方志报印刷费说明如下:2013年01期、02期、03期、04期未付,2013年05期、06期、07期已付清。”庭审中,李培刚陈述称,泗仟村公司委托李培刚印刷朝阳方志报,李培刚接到委托后再委托印刷厂进行印刷。现被告拖欠原告印刷制作费的明细为:2013年01期、2013年02期、2013年03期、2013年04期、2013年10期,每期费用为2000元,共10000元;2013年11期、2013年12期,每期费用为3000元,共6000元;以上共计16000元。上述事实,有说明、出版登记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原告的要求完成印刷并交付了印刷品,被告应当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泗仟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泗仟村文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培刚报酬一万六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泗仟村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杨秀文人民陪审员  王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佳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