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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4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关标与沈海中、沈素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关标,沈海中,沈素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4709号原告姚关标。委托代理人顾晓明,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灿东,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海中。被告沈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关标诉被告沈海中、沈素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关标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栎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