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4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关标与沈海中、沈素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关标,沈海中,沈素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4709号原告姚关标。委托代理人顾晓明,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灿东,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海中。被告沈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关标诉被告沈海中、沈素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关标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栎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