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泰和旺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吕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304号之一原告乌鲁木齐泰和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吕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新010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首部关于原告的名称书写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告乌鲁木齐市泰和旺食品有限公司”应为“原告乌鲁木齐泰和旺食品有限公司”予以补正。审判员 江金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