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712号原告潘某,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周海斌,福建海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张绳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