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潇旖与张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潇旖,张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673号原告张潇旖。法定代理人唐利芬。委托代理人高其平,眉山市彭山区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潇旖与被告张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潇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潇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张潇旖负担。审判员 魏晓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