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03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潇旖与张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潇旖,张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673号原告张潇旖。法定代理人唐利芬。委托代理人高其平,眉山市彭山区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潇旖与被告张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潇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潇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张潇旖负担。审判员  魏晓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