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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1051号原告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张鑫,经理。被告李成,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充市五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杜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