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玉祥与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祥,张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722号原告刘玉祥,男,194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告张小平,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住资中县。原告刘玉祥诉被告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小平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邱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满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