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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玉祥与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祥,张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722号原告刘玉祥,男,194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告张小平,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住资中县。原告刘玉祥诉被告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小平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邱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满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