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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1民初260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碧兰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9年下半年,原、被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短,仓促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务正业,喜欢打牌、赌博,没有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2016年1月24日,原告从深圳打工回家,与被告言语不合发生争吵后,被告踢打了原告,原告便回娘家居住。2016年2月22日,被告前往原告娘家吵闹,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刘某辩称,其承担了应尽的家庭责任,因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09年下半年,原、被告自由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原、被告一同在广东省打工,感情尚可。婚后,原、被告一同前往广东省多地打工,期间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2013年底,因被告打牌一事,原、被告发生过争吵。2014年6月,原告在KTV工作,被告在家生活。因被告在家打牌输了十多万元,原、被告发生了争吵,2015年农历5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双方分居生活3个月,后经调解双方和好。被告因打牌所欠的债务已基本还清。2016年1月24日,原告从外地回家过年,在被告接原告回家的途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便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2月22日,被告到原告娘家表示希望与原告和好,但原告不同意。2016年2月24日,原告诉诸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明,原、被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婚后,被告打牌赌博的行为,造成了原、被告感情隔阂,但被告已偿还因打牌所欠的债务,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可见其仍珍惜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两人之间并无重大矛盾,且原、被告分居时间短,只要双方相互尊重与信任,加强沟通与理解,被告切实承担应负的家庭责任,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碧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