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3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新区彬红粮油店与苏州亿众食品有限公司、张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新区彬红粮油店,苏州亿众食品有限公司,张彦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449号原告无锡市新区彬红粮油店,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城南路27号A一区42号。经营者赵清树,该店业主。委托代理人杭高裴、秦炜,均系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亿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胥江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59557493-4)。法定代表人张洪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彦庆,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在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新区彬红粮油店(以下简称彬红粮油店)与被告苏州亿众食品有限公司、张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彬红粮油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彬红粮油店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911.5元由原告彬红粮油店负担。审判员  冯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