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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苗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苗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743号被执行人:陈苗鑫。本院(2015)绍嵊刑初字第7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财产部分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苗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苗鑫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陈苗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苗鑫银行存款10000元至嵊州市人民法院。[户名: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款收入专户),开户行: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20×××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财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裘金(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