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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马琳寿、罗儒胜等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琳寿,罗儒胜,施长康,施盛风,芮金芳,陈树平,赵惠平,潘礼康,潘可添,潘可强,黄春祥,施瑞强,张某某,班某某,苏某某,肖乾,肖某某,张勉,位时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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