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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云福与四川省智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福,四川省智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福。被执行人四川省智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云福与四川省智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盐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智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智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智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治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 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董怡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