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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董斌与杭州唯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斌,杭州唯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2272号原告董斌,个体户。被告杭州唯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金恒德国际汽配城。法定代表人罗节庭,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董斌与被告杭州唯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斌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唯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斌撤回对被告杭州唯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斌负担(已付)。审判员  卜召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