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吴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吴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865号原告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民主工业集中区118号。委托代理人朱黄飞,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申东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