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执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张玉琢、王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张玉琢,王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执字第195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张玉琢,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王玉杰,女,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建华与被执行人张玉琢、王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宝银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