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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4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成都圣杰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圣杰运输有限公司,杨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614号原告成都圣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洪升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梅芳,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帅,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刚,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成都圣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杰公司)与被告杨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刚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圣杰公司诉称:2013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货运车辆挂靠服务协议》,双方对各自的合同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管理费2400元,由原告代为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并代为缴纳各种税费。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约定义务,嗣后被告未按约将挂靠车辆提交检测,亦未办理各项保险手续。因被告不服从挂靠管理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为原告的安全管理带来较大隐患,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13日签订的《货运车辆挂靠服务协议》;2.确认X车辆归被告所有,并将原告名下的的车牌号X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3.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4.被告支付管理费4800元,支付律师费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代理人当庭放弃确认X车辆归被告所有及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诉请。被告杨刚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原告圣杰公司与被告杨刚签订《货运车辆挂靠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杨刚自愿将全资自购车辆(车辆型号:X,车牌号X,发动机号X)以原告名义登记上户、办理营运手续。车辆所有权、经营权归被告杨刚所有。挂靠服务期限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止,合同期内被告享有车辆的业务经营权。被告在协议期内每年向原告交纳管理服务费2400元,被告须按原告的指定统一购买车辆保险和车辆年检审手续,所产生保费及年检审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管理服务协议;若不再签订管理服务协议,乙方(被告)应于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原告)提出并将车辆从甲方名下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产生的税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四条约定:“……乙方在协议期内每年向甲方交纳管理服务费人民币2400元。第一年服务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以后按本协议期限的规定每年度期限届满30日前乙方支付下一年度的管理费……4.乙方必须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相关费用,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应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三日仍未足额交纳的,甲方有权停止车辆运行,其停运期间,乙方仍应按约向甲方全额交纳相关费用及承担各种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壹万元……”。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且甲方有权视违约情况单方终止本协议……”。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交纳2014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的管理费4800元。且通过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在2016年4月8日,该车还处于逾期未检验状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货运车辆挂靠服务协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保险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货运车辆挂靠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自2014年7月起即未按约履行管理费等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支付合同期间的管理费4800元和违约金10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合同解除后,应当及时协助原告办理涉案车辆的过户登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成都圣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刚于2013年7月15日签订的《货运车辆挂靠服务协议》;二、被告杨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成都圣杰运输有限公司办理牌号X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变更登记手续,将该车登记的所有权人由成都圣杰运输有限公司变更为杨刚;三、被告杨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成都圣杰运输有限公司管理费48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14800元。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6元,由被告杨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莉萍人民陪审员  刘云嫦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