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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瑞福鑫运输有限公司与天津欣洲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瑞福鑫运输有限公司,天津欣洲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1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瑞福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官房村津塘公路与二道闸公路交口处西200米处。法定代表人张凤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欣洲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杨北公路火燎洼。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董事长。关于天津瑞福鑫运输有限公司与天津欣洲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塘民初字第670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