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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史成龙、李志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成龙,李志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2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成龙,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王智泓,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勤,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委托代理人:刘先恩,辽宁甘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西岗区花园广场3号二、三层。负责人:李忠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佘吉武,住大连市西岗区。原审被告:王琪,住大连市中山区。上诉人史成龙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勤、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史成龙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8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审被告王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史成龙申请缓交诉讼费,庭审中本院指定了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上诉人史成龙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史成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逄春盛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彩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