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民终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宝兰与潘玉萍、姜扬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玉萍,孙宝兰,姜扬敏,温州市龙湾荣鑫橡塑发泡鞋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0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玉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宝兰。委托代理人:方钧亮,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姜扬敏。原审被告:温州市龙湾荣鑫橡塑发泡鞋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永宁东路。法定代表人:姜扬敏。上诉人潘玉萍因与被上诉人孙宝兰及原审被告姜扬敏、温州市龙湾荣鑫橡塑发泡鞋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潘玉萍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与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玉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