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顾萍与陈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萍,陈立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民初字第3498号原告顾萍,女,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守忠,北京市惠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楚玉玲,北京市惠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颖,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济南华鲁资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原告顾萍与被告陈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萍的委托代理人孙守忠、楚玉玲,被告陈立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萍诉称:2013年12月2日陈立颖借顾萍人民币15万元,到期日2013年12月9日,同日陈立颖借顾萍承兑汇票四张金额35万元,定于2014年1月4日前偿还现金35万元。上述款项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告陈立颖辩称:借款事实确实存在,但我借款原告知道应是山东天元医药有限公司借款,但原告要求由我向其借款然后公司使用,因此该借款实际使用人是山东天元医药有限公司,不是我,不应由我承担责任。且涉案借款已在天元医药公司被充抵。原告挂靠在天元公司做业务,其业务收入应当交税,但其没有交税,天元公司已用涉案款项为其交纳了税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陈立颖向顾萍借现金150000.00(壹拾五万元整)。此借款在2013年12月9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人:陈立颖,2013年12月2日”。该借条记载款项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借条出具前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向施文丽支付,施文丽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日,被告还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陈立颖向顾萍借承兑汇票350000.00(共四张,合计三十五万元整)。此借款在2014年1月4日前以等额现金(三十五万元整)一次性还清。借款人:陈立颖,2013年12月2日”。被告陈立颖认可其实际收到了上述金额借款及承兑汇票四张,其中承兑汇票均已正常使用。但被告认为涉案借款并非其本人借款,而是用于山东天元医药公司经营。被告陈述借款发生时山东天元医药公司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因该公司租用其厂房及仓库,与其具有债务关系,因此其代管该公司并与案外人季长庚等人联合经营管理,季长庚与原告为夫妻关系。为该公司经营,其要求季长庚向该公司出借款项,应原告要求,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为证实其陈述真实性,提交其于2014年1月20日向案外人季长庚出具的借条一份,该份借条中载明借款用于天元。并且该款实际已由该公司以为原告缴纳税款的形式进行了偿还。原告对被告的陈述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借条两份、网银转款凭证、承兑汇票复印件四张、被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可原告支付了涉案款项,其应当按照借条记载的时间、金额向原告偿还相关借款。虽被告主张涉案借款并非由其本人借款且该借款已经偿还,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对此予以证实,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50万,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被告未按借条记载时间偿还借款,原告主张分别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及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4日其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立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萍偿还借款50万元。二、被告陈立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4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均由被告陈立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