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芜湖市龙源能源有限公司与李荒保、江小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龙源能源有限公司,李荒保,江小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7民初724号原告:芜湖市龙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裕溪口沿江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6495873-2.法定代表人:周浩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贞艳,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志文,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荒保,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现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江小银,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现住芜湖市鸠江区。原告芜湖市龙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诉被告李荒保、江小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宣霖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贞艳、被告李荒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小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13年起陆续为被告提供煤炭用于其生产煤球,2015年4月10日,被告李荒保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29400元的欠条,后被告李荒保又于2015年9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8900元的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李荒保催要该两笔欠款,直至起诉日,被告李荒保金支付了5000元,尚有43300元至今未还。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欠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煤球经营所得也有用于家庭生活的部分,故被告江小银应对该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故原告现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433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日起至给付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荒保辩称:1、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2015年9月被告支付原告3000元,同年10月支付原告2000元,但2015年11月原告就将被告诉至法院,并不是原告找被告要钱被告没付;2、被告对尚欠原告货款43300元无异议,但被告现无力一次性偿还,只能分期偿还。被告江小银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起,被告李荒保因生产煤球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煤炭。2015年4月10日,被告李荒保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周浩春煤款贰万玖仟肆佰元整¥29400”。2015年9月24日,被告李荒保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周浩春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元整(18900)”。此后,被告李荒保支付原告5000元,尚欠43300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李荒保、江小银系夫妻关系,上述欠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两被告的户籍信息、欠条原件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一、被告李荒保因生产煤球需要向原告购买煤炭,原告向被告提供煤炭,被告李荒保应当支付货款。因被告李荒保未能支付全部货款,尚欠原告货款43300元未付,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李荒保支付货款43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李荒保未能支付尚欠货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李荒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6年3月15日起诉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因被告李荒保、江小银系夫妻关系,上述欠款43300元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支付尚欠货款433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被告李荒保、江小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芜湖市龙源能源有限公司煤炭款433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元,由被告李荒保、江小银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宣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