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石市洪兴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双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双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洪兴塑料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辖终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双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雄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草街拓展区。法定代表人熊传芬,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石市洪兴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兴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工业园兴港大道21-2号。法定代表人张红平,经理。上诉人双雄公司与被上诉人洪兴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模具制造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应为无效约定,其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合川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雄公司与洪兴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签订的《模具制造合同》明确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在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该约定实为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约定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双雄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美莲审判员 刘桂梅审判员 易学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娄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