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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督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曾桂平申请陈孝星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桂平,陈孝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鄂0583民督字第6号申请人曾桂平,男,生于1957年8月20日,汉族,住枝江市。被申请人陈孝星,男,生于1984年10月29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人曾桂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孝星因交通事故欠款13418.24元,申请人曾桂平请求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桂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孝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曾桂平13418.24元。案件受理费45元,由被申请人陈孝星负担。被申请人陈孝星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