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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林文与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文,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杰,该公司董事长。林文与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文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1,3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因已办理抵押登记,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及闽G839**小型轿车一辆已被本院扣押,正在处置。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清流县闽山化工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罗建平审判员  巫启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庆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