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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湖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与朱清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朱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清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58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湖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诉朱清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清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清波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朱清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虹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