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民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霍海印与鹤壁市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海印,鹤壁市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海印,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仇红军,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田东亮,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湘江南岸小区14号楼2单元1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崔玉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素霞,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316号。法定代表人刘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玉山,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霍海印与上诉人鹤壁市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霍海印于2014年6月30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4)淇滨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霍海印、鹤壁市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霍海印的委托代理人田东亮、仇红军,被上诉人鹤壁市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钱素霞,被上诉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崔玉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由于上诉人霍海印未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霍海印送达(2016)豫06民终445号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霍海印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2016年4月18日鹤壁市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霍海印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上诉处理;鹤壁市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由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霍海印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鹤壁市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鹤壁市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煜明审判员 王宏春审判员 甄瑛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