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执行雷清境、黄诗炜、阮芳怀、吴孝宝、张海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雷清境,黄诗炜,阮芳怀,吴孝宝,张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张振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雷清境,男,汉族。被执行人黄诗炜,男,汉族。被执行人阮芳怀,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孝宝,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海忠,男,汉族。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执行雷清境、黄诗炜、阮芳怀、吴孝宝、张海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证执字第168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雷清境、黄诗炜、阮芳怀、吴孝宝、张海忠应偿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6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95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清境、黄诗炜、阮芳怀、吴孝宝、张海忠均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一时难以执结。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3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有了新的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藏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