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5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与汤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536-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002496281。法定代表人何敏。被执行人汤伟,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与汤伟诈骗罪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刑初字第002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经过公安机关调查,3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已退还给被执行人汤伟,另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5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汤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