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45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张爱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焦克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