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广生与滨州益锋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生,滨州益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507号原告王广生。委托代理人苏滨,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益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委党校八楼,组织机构代码31044649-7.法定代表人苏小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俊勇,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苏益。汉族,滨州益锋置业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生与被告滨州益锋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益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广生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清妍 微信公众号“”